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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隐喻、疏漏-《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2019)

石峥嵘: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发布后,2019年5月再次修正!新版图示对规范条文进行了扩展和补充,有效指导了设计应用,也存在争议和疏漏!

本文分解图示,抽丝剥茧,列示扩展和隐喻内容(共41项)、图示争议(共14项)、规范疏漏(共4项)!

本文为“37大亮点,100多项变更,8点遗憾”的引伸解读!

第一章 扩展·隐喻

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当储油容量大于1m时,可分开设置,每个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5.4.13图示3,P108)


二、安全疏散的直线距离,应为直线行走的最短路线。

如下图所示:左侧为老版图示的直线距离(a+b),右侧为新版图示的直线距离(a+b),新版图示更符实际。

涉及图示:(5.3.6)、(5.5.2)、(5.5.10)、(5.5.17)、(5.5.28 )等。

三、儿童活动场所,不得采用防火卷帘分隔:

儿童活动场所,不能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包括与其他部位的相邻分隔)。(5.3.2图示3,P82)

专题解读: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防火卷帘和射流型自动跟踪射流灭火系统!

四、中庭等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不受应用长度限制。(5.3.2图示2,P82)

中庭的周围连通空间,可采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设置宽度并不受6.5.3-1的限制,中庭部位防火卷帘的宽度不计入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

专题解读:防火卷帘-禁用、限制及选型原则,疑难探讨!

五、回字形、U形建筑不同防火分区的相对外墙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应小于6米。(5.2.2图示10,P75)

六、防烟楼梯在避难层分隔或同层错位时,前室增设连通门,人员可以选择继续通过疏散楼梯疏散或是前往避难区域避难。(5.5.23图示2)

七、建筑主体上部的投影不影响裙房和主体分界。(2.1.2图示,P6)

新版图示通过裙房和主体的“轴侧示意图”,解决了投影方式的争议!

八、住宅建筑单元与单元之间凹槽的防火间距L,一般不小于6m。(5.2.2图示9,P74)

九、商业服务网点可以设置直通室外的封闭楼梯间,以此解决二层疏散距离不够的问题。(5.4.11图示4,P102)

专题参考: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十、当商业服务网点设置疏散走道时,疏散走道两端均应设置安全出口。(5.4.11图示3,P102)

注:由以上九、十可知,规范图示明确了商业服务网点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应≥1.1m。

十一、明确了共用前室2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计算方法,如图所示的共用前室,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为a+b+c。(5.5.2图示3,P111)

注:新版图示中,不再限制共用前室内两个楼梯入口的距离,但仍应尽量分开布置

十二、仅独立建造的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场所,可依据5.5.20确定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净宽度,当附设在其他建筑内时,其疏散楼梯和走道的净宽度指标应执行规范第5.5.21条的规定。(5.5.20图示3,P135)

十三、高层病房楼和洁净手术部的避难间,可以利用平时使用的房间,如监护室、消防电梯前室(电梯前室面积一般为24~30㎡)。但消防电梯的合用前室不适合兼作避难间。(5.5.24图示2,P143)

十四、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可以利用平时使用的公共就餐室或休息室等房间(一般从该房间要能避免再经过走道等火灾时的非安全区进入疏散楼梯间或楼梯间的前室),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和消防电梯的前室作为避难间,但消防电梯的合用前室不适合兼作为避难间。(5.5.24A图示2,P146)

十五、两个安全出口在同一楼层上应能通过公共区自由转换,住宅建筑不应通过住宅的套内空间进行转换。(5.5.28图示2,P153)

注:本次修改是适应消防局文件“关于对住宅建筑安全疏散问题的答复意见”要求,参考专题:2018,这些阵亡的核心筒方案!

十六、住宅建筑的剪刀楼梯间服务4户(及以上),当两部剪刀楼梯间共用前室时,进入剪刀楼梯间前室的入口应该位于不同方位,不能通过同一个入口进入共用前室。(5.5.28图示2,P153)

十七、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原图示的方案3、方案6在外墙的保护高度部位形成空隙,新版图示不再许可。(详见建规6.2.5)

1、新图示许可方案:

2、被否定的原图示方案:

十八、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符合规范第6.2.5条规定的防火措施,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新图示去掉了原图示中的防火板封堵材料,增加了封堵材料的厚度要求等。(6.2.6图示)

十九、室外疏散楼梯开门位置的首层对应部位,不应设置其他门(也不能是疏散门)。同时,图示明确了室外疏散楼梯周围门窗洞口的距离要求。(6.4.5图示,P177)

二十、住宅建筑每个单元的楼梯出口均应直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详见专题: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扑救面)-分解及应用!

二十一、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时,合建建筑的外保温系统应按整体建筑的总高度确定,并应符合公共建筑的相关要求。(6.7.5图示,P190)

注:新图示要求与条文5.4.10对应,纠正了原图示错误。

二十二、天桥、连廊与建筑物的连接部位应设置防火门,防火门应向天桥(连廊)方向开启。(6.6.4图示1,P187)

注:原图示的天桥无防火门设置要求。

二十三、相邻两座建筑符合减少防火间距的以下情况,较高建筑外墙到较低建筑屋顶的天窗、洞口的水平距离L,应满足正常防火间距要求。(民用建筑详见5.2.2图示6,P73)、(厂房详见3.4.5图示3,P33)、(仓库详见3.5.3图示3,P40)

二十四、当总建筑面积>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的商店采用防烟楼梯间分隔时,其前室和楼梯间的防火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二十五、新图示明确了《公消[2016]113号》要求:对于利用建筑内部有顶棚的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的超大城市综合体,步行街两侧的主力店应采用防火墙与步行街之间进行分隔,连通步行街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主力店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允许借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5.3.6图示3,P87)

二十六、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裙房的疏散宽度指标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5.5.12图示,P120)

详见专题:裙房-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二十七、体育馆、剧场、电影院等高大空间单层公共建筑,当辅助用房顶板到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24m时,整体建筑按单、多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当辅助用房顶板到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24m时,整体建筑按高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5.1.1图示8、图示9,P67)

二十八、轻质屋盖、轻质墙体(单位质量宜≤60kg/㎡),当采用轻质屋面泄压时,应同时考虑屋面负风压对屋面的风揭作用。(3.6.3图示,P41)

二十九、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3.00h的防火隔墙,同时具备抗爆功能。(3.6.9,图示P45)

三十、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门斗出入口应错位设置。(3.6.10图示,P45)

三十一、进一步明确了仓库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仓库建筑中,不同防火分区共用的疏散楼梯,疏散楼梯不应设置在防火分区内,与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3.8.2图示3,P50)

三十二、消防救援窗要求建筑四面布置,不仅仅是对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7.2.5图示1 P206)

三十三、修改了救援窗标识,增加了救援门,符合要求的门、窗可以作为救援窗口。(7.2.5图示,P206)

三十四、在确定坡屋面建筑的建筑高度时,要求屋面坡度≥3%,否则按平屋面处理。(附录A.0.1图示1,P246)

三十五、除台阶式地坪外,新图示对室外设计地面标高提出了要求,明确了确定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条件。(附录A.0.1图示1,P246)

三十六、当台阶式地坪建筑分别计算建筑高度时,较低一侧建筑屋面需满足一定耐火极限要求(≥1h)。(附录A.0.1图示4,P247)

三十七、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1.5m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室敞开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不计入其建筑高度;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1.5m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室可不计入其建筑高度。(附录A.0.2图示3,P248)

注:两者可叠加。

三十八、与敞开式外廊连通的敞开楼梯间,不考虑敞开楼梯间疏散距离缩减。(即:不受5.5.17注2的影响)。(5.5.17图示3,5.5.29图示2)

敞开式外廊有利于排烟散热,不会对敞开楼梯间造成太大影响,应用于敞开式外廊的敞开楼梯间,无需缩减疏散距离。

三十九、根据5.5.17注3要求,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表5.5.17的规定增加25%,对于敞开式外廊的情形,如仅有敞开式外廊不能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比如受低温影响等),不影响安全疏散距离的增加。(注:有争议) (5.5.17图示3)

四十、避难层的其他房间,除设备间和管道区外,不允许设置为其他功能房间。(5.5.23,图示2)

注:原图示允许在避难间同层设置“除设备用房外的其他功能用房”,已删除(应理解为不许可)。

四十一、住宅建筑的避难层,除避难间外的其他房间,可以设置为设备间和跃层户型。(5.5.31图示)

第二章 争议·探讨

一、最大争议:新图示明确了客(货)梯和消防电梯共用前室的要求,却意外引发更多争议,详见专题讲解,本人观点如下(仅供参考):

1、规范图示中的“客货电梯应满足消防电梯设置要求”,主要是指客货电梯的相关防火措施,并非将客货电梯全部设置为消防电梯。将客货电梯全部设置为消防电梯的方式,与实际运行情况不符,存在诸多隐患,也较难实施

2、客货电梯和消防电梯共用前室,仅适应于住宅建筑,在公共建筑人员较为繁杂,客货电梯不应开设在消防电梯前室或疏散楼梯间前室。(规范图示中有个别的公共建筑的客货梯与消防电梯共用前室,不妥!)

3、公共建筑中,慎重采用“客货电梯全部设置为消防电梯”的方式,因为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更好的保证消防救援,而是为了更方便利用电梯前室,这种方式会破坏消防电梯前室的封闭性能(常闭式防火门很快会损坏,而目前常开式防火门的控制系统并不可靠!)。

具体解说详见专题:客货电梯开向消防电梯前室的设置原则及要求!

二、建筑高度不同的住宅建筑拼合时,各单元的楼梯数量可根据各单元的建筑高度分别确定。(5.5.25图示4,P148)

争议:规范5.5.25至5.5.28所述的安全出口数量,均以建筑为单位,并不以建筑的某个单元为单位,因此有观点认为,图示建筑采用单元隔墙,应归属于同一栋建筑,同一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数量应一致。至少,图示注释中的“应”字不妥,改为“可”更宜,即:“建筑高度不同的住宅建筑拼合时,各单元的楼梯数量可根据各单元的建筑高度分别确定”。

三、前室和楼梯间的门、窗、洞口间距,不再强调1.0m的距离要求。(6.4.1图示1,P172)

注:图示与条文要求有所不符,直接取消要求,容易出现极端情况,考虑前室和楼梯间均为安全区域,因此,前室和楼梯间之间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有困难时可适当减少。

四、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和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不再强调疏散距离要求。(5.5.29图示5)

争议:实际应用中,较大的扩大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通常会更多的作为其他用途,防火分隔流于形式,严重影响安全性能。因此,本人认为,虽然图示均没有提出外门与楼梯间的距离要求,但仍应尽量控制疏散距离,对于距离较长的情况,宜采用避难走道的方式直通室外。

另外,取消距离要求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公津建字【2015】27号文》有冲突,详见专题: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形式及解决方案!

五、18版图示的丁字形走道疏散距离有误,19年5月进行了修正,遗憾的是,本次修正仍有瑕疵。(5.5.17图示2,P127)

比如:序号分类混乱;疏忽了高层医疗建筑的病房部分;适当放宽了高层医疗、教学建筑的丁字形走道疏散方案,却排除了单、多层医疗、教学建筑!等等!(注:观点仅供参考,实际应用仍应按规范和图示要求施行)

详见专题讲解:图示修正:丁字形走道-安全疏散方案及应用!

六、住宅建筑的户型示意图三,存在争议。(5.5.28图示2)

5.5.28图示2的户型示意图三,有违规范条文5.5.28要求:“两部剪刀楼梯间共用前室时,进入剪刀楼梯间前室的入口应该位于不同方位,不能通过同一个入口进入共用前室,入口之间的距离仍要不小于5m”。以此为原则,不应该许可。(观点:许可特例应协调规范条文,否则容易引发误解及衍生极端方案!)

七、3.4.8注释3,当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厂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0倍,按此要求,疑似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注释2的10000㎡调整到20000㎡。(3.4.8图示,P36)

本注释有较大争议,本人认为不应增加:

1、规范3.4.8明确规定“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应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本处所指的3.3.1条并不包括防火分区面积放大的情况(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防火分区增加一倍的情况在3.3.3条)。

2、注释要求不详,实际应用较难操作,是全部厂房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还是个别厂房或局部厂房设置?(全部设置有难度,局部设置流于形式,无意义!)

3、允许面积加倍,很可能突破10000㎡要求,与规范要求冲突!

八、3.7.4的图示取消了原图示(15版)的折线距离标示,不妥,应以原图示为准(15版)。(3.7.4图示)

详见专题:安全疏散距离控制原则及要求,附规范争议!

九、表5.5.8所述的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按规范条文要求应为单栋建筑,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而图示却允许建筑的局部区域不超200㎡,不妥!(5.5.8 图示3)

注:如确需允许,至少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进行严格分隔。

十、一定情况下的商业服务网点,除应满足相邻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要求外,最远点与2个安全出口还需要满足一定的连线夹角要求,房间进深与两个安全出口的水平距离相关。(具体以5.4.11图示为准,P102)

个人认为:商业服务网点的规模有严格限制,再提出室内点与安全出口的连线夹角要求,太过苛刻,而且图示要求并不明确,实际应用有一定难度。(观点供参考,具体要求仍应以现行图示要求为准)

十一、根据5.5.17图示7,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开敞式办公区等的最大疏散距离与“室内任意一点与两个疏散门的连线夹角”相关,实际应用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与实际应用不符,尤其对于开敞式办公区等火灾危险性较低的场所,也过于苛刻!(5.5.17图示7)

详见专题:消防安全疏散详解-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开敞式办公区等!

十二、根据图示5.5.24A要求,当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前室兼做避难间时,要求开窗应满足消防救援窗要求(图示右),但是,所有病房楼和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其他避难间,仅此例图示标注了消防救援窗要求,其他均无标示,实有困惑。如果仅对特指的避难间提出要求,实不合理;如果所有避难间都有此要求,宜以文字注释的方式提出。(5.5.24A图示2)

另外,防火窗的玻璃不易于破碎,起火时关闭,也确实很难满足消防救援窗要求。

十三、室外设备外壁与所属厂房的间距,3.4.6图示1要求”根据厂房与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设备及厂房的耐火等级按第3.4.1条有关规定确定“,与3.4.6条文说明不符:“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与所属厂房的间距,主要按工艺要求确定,本规范不作要求”。

十四、图示中,疑似多处公共建筑客货梯与消防电梯共用前室,不妥!客货电梯和消防电梯共用前室,应仅适应于住宅建筑。公共建筑人员较为繁杂,客货电梯不应开设在消防电梯前室或疏散楼梯间前室。具体解说详见专题:客货电梯开向消防电梯前室的设置原则及要求!

第三章 疏漏·刊误

一、7.2.2图示中,分开设置的操作场地长度,同时标注“≥15m”或“≥20m”,不妥!只有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才需要≥20m,这种情况下的操作场地不允许分开布置。因此,本图示应为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操作场地的长度应为≥15m。

二、6.4.3图示6,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6.4.3图示6)

注: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三、2019年5月修正了5.5.17图示7的一些问题,在平面示意图四中,明确了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可以增加 25%,但却疏忽了平面示意图三,期待下版修正。(5.5.17图示7)

注:在图示尚未修正前,平面示意图三的情况,仍宜按平面示意图三的要求处理。

四、7.2.1的图示7、图示8等,以弧形场地的外缘作为场地边界,不妥!宜以内缘为准!(7.2.1图示7、图示8)

申明:本文仅供参考,最终要求仍应以规范及图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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