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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峥嵘:《防排烟技术标准》中的“建筑高度”,与《建规》“建筑高度”的概念和计算方法一致,但在部分条文中,应予区别!
《防排烟技术标准》中多处涉及到建筑高度,是否跟《建规》中的建筑高度含义一致?本文解说如下:
《防排烟技术标准》中的“建筑高度”,与《建规》“建筑高度”的概念和计算方法一致,但在部分条文中,应予区别:
一、《技术标准》3.2.1中,要求“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 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²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本条文“建筑高度”仅供参考,设计应用中,应是指楼梯间高度。
二、《技术标准》3.3.1中,要求“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本条文“建筑高度”仅供参考,设计应用中,应是指每套机械加压系统的服务高度不超过100m,如超100m,则需要分段独立设置。
示例:某建筑高度超过101m,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服务高度未超100m,这时仍可采用一套系统,不需要分段设置。同理,某建筑高度99m,如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服务高度超过100m,这时需要分段独立设置。
三、《技术标准》3.4.2中,条文中的“系统负担建筑高度”,实际上是指“系统负担高度”。
四、《技术标准》4.4.2中,要求“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本条文“建筑高度”仅供参考,设计应用中,应是指公共建筑每套排烟系统的服务高度不超过50m,住宅建筑每套排烟系统的服务高度不超过100m。如超过服务高度范围,则需要分段独立设置。
示例:某公共建筑高度51m,但其排烟系统的服务高度未超50m,这时仍可一套系统,不需要分段设置。同理,某住宅建筑高度99m,如其排烟系统的服务高度超过100m,这时需要分段独立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