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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峥嵘:《建规》和《消水规》均提到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因文字表述有别,存在较大争议!
第一章 三个“全保护”的由来
一、《建规》3.2.11: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和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二、《建规》5.5.17和5.5.29: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规定增加25%。三、《消水规》3.5.3: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适当从宽(详见3.5.3)。
第二章 8大疑问·释惑
一、何谓“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基本概念一致,均是指整栋建筑都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包括所有楼层和防火分区都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二、疏散楼梯间和前室等是否需要保护?
疏散楼梯间等相对安全区域,可视为无火灾风险,可以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保护。
前室应视具体情况确定,相关要求参专题:
三、计算机房、配电房等不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需不需要保护?
对于需要“全保护”的建筑,计算机房、配电房等不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也应进行保护,可以采用其他自动灭火系统,比如气体灭火等,具体要求,可参专题:
变压器室、配电室、锅炉房、发电机房等,怎样设置自动灭火、火灾报警系统?
四、电缆井、弱电井和管道井等部位,需不需要保护?建筑内的电缆井、弱电井和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通常情况下,这些部位并不需要设置灭火设施。但是,有些建筑的弱电井用于设置网络交换机等设备,这类建筑的公共部位如果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则放置设备的弱电井也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具体要求,参考如下:1、可以考虑直接引入公共部位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这是最经济的方式,但必须考虑水渍和漏电风险;2、可以考虑采用悬挂式七氟丙烷气体灭火装置或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由于弱电井每层分隔后空间较小,可以采用感温自动引发方式,不需要报警联动设施,安装简便。
五、对于有些不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可否设置水喷雾、泡沫、自动跟踪射流(消防炮)等自动灭火系统?
可以,这类灭火系统均属于水自动灭火系统,对于不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可等效替代。
六、住宅建筑的户内,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建规》5.5.29所述的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包括住宅建筑的户内部位。
七、有观点认为:“《建规》3.2.11的全保护,包括屋顶承重构件等钢结构部位也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对吗?
不对,不需要对屋顶承重构件进行单独的保护。
1、钢结构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冷却法)保护”和建筑物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灭火保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钢结构防火保护措施之一,因相关参数尚不完善,规范也没有明确等效耐火极限规定,暂不宜采用。《建规》3.2.11指的是建筑物“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灭火保护”,在建筑内实施自动喷水灭火全保护时,风险降低,屋顶承重构件等钢结构可适当从宽。
2、从灭火的角度,根据耐火等级要求(3.2.1),一级耐火等级的厂房、仓库,屋顶承重构件应采用不燃性材料,不存在可燃物,因此不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屋顶承重构件进行单独的保护。
3、从钢结构防火保护的角度,虽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冷却法)保护是钢结构防火保护措施之一,但相关参数尚不完善,规范也没有明确的等效耐火极限规定,因此,暂不宜采用。目前钢结构防火保护的主要方式有喷涂防火涂料、包覆防火板等,可参专题:钢结构防火涂料-20问!
综上,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钢结构承重构件部位不需要设置自动灭火设施,也不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作为钢结构防火保护措施,仍应采用喷涂防火涂料、包覆防火板等防火保护方式。
八、《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CECS200-2006)中,关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定义:建筑物内除面积小于5㎡的卫生间外,均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保护。是否执行?
本条文已不适应现行规范要求,具体可依据前述一至七项的解答执行,原因如下:
1、《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中关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定义,应是引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已作废)7.6.1条文,本要求在2014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已取消。现行的建筑防火设计中,疏散楼梯间等相对安全部位,通常都不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根据《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2017)要求,有关与钢结构防火相关的规范标准主要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9978.1)、《钢结构防火涂料》(GB 14907)等国家规范,不再包括《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CECS200-2006)。
综上,《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CECS200-2006)可以作为参考,不再需要执行。
注:本文所述的《建规》是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本文所述的《消水规》是指《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